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612號聲明人乙○○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街○○號四樓之20)於98年12月2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