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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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29號

原告精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俞萱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 律師

陳柏豪 律師

被告 邱奕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俊睿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 桃簡 字第 29 號裁定(110.12.29)[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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