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桃簡字第29號原告精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俞萱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 律師 陳柏豪 律師被告 邱奕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書記官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