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91號
原告 董彥樞
被告 龔泗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依原告所提估價單及收據核定為15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