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86號上訴人禾青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複代理人 劉明益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信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重訴字第286號給付廣告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伍萬陸仟捌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