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41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後,於93年5月
13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1月19日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11月19日法矯司字第0960907303號函及所附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等卷證,認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