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新簡字第520號
原告 李勁寬
被告 梁喻凱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已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共計二項,嗣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第二項聲明之請求,核其所為係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為適法。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109年10月24日某時,在不詳處所,於訴外人 胡凱彬 透過社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直播方式辱罵原告時,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人渣」、「垃圾麻糬」等語附和胡凱彬,以此方式辱罵原告,足以貶抑原告之名譽及尊嚴評價,造成原告名譽之人格權受損。爰依民法第18條、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800,000元。
㈡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侮辱伊人格乙節,業據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簡稱臺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862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及該署110年度偵字第24403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為據,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簡字第3005號案卷,被告接受檢察事務官偵訊時坦承於胡凱彬臉書直播中以附和方式辱罵「人渣」、「垃圾麻糬」之言論,是被告雖未到庭辯論,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調查審認,可信原告主張上情為真實。
㈢查被告於辱罵時雖未指名道姓,但係於胡凱彬臉書直播辱罵原告時,在旁口出「人渣」、「垃圾麻糬」等語為附和,足使收看直播之觀眾得以特定或推知被告所輕蔑謾罵之對象即為原告,而所謂「人渣」、「垃圾麻糬」確屬粗鄙言語、輕蔑人格之詞語。被告於臉書直播公眾平台,對原告為上開不雅之詞語,已有貶損原告之意思,達於公然侮辱之程度,自屬不法侵害原告之人格法益,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㈣爰審酌被告、胡凱彬及訴外人 賴常緯 等人為同事,直播當時因聽聞胡凱彬講述原告偷拍前女友裸照之事,於 胡凱濱 辱罵原告「垃圾」時,出言「人渣」、「垃圾麻糬」等語附和,除基於同事情誼及對惡劣事蹟鄙視,亦為達直播效果,而以上開粗鄙言詞附和,並非因私人恩怨或自身私益。及被告附和胡凱彬辱罵原告時,當時直播觀看人數僅478、542人,此有臺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3490號卷內直播影片截圖在卷可稽,是被告辱罵原告當時直播尚未聚集大量收看人數,造成原告難堪範圍及程度應屬有限。雖原告以該直播影片業經上傳YOUTUBE網站,YOUTUBE上面的流量至少兩、三萬,足以讓大家相信這件事情,對於自身名譽人格權遭嚴重侵害云云。但原告僅為上班族,不具有特殊身分或地位,非民眾專注或追蹤對象,況現今直播方式簡便,透過網路上傳影片之影響不勝枚舉,本件關於被告侮辱之言論僅出現短短數秒,一閃即逝,縱因上傳致使瀏覽人次超過1萬次以上,仍屬蒼海一粟或曇花一現,影響範圍仍屬有限。綜合上情,並參酌兩造之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及社會地位等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000元之範圍內,尚屬合理,逾此部分,則屬過高。
㈣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予准許。
五、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此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及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係於刑事訴訟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依法免徵裁判費,爰按兩造勝敗程度酌定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及本件乃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