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643號

原告 林秀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秋月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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