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救字第45號
聲請人甲女姓名年籍住所詳附件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乙即甲女之父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丙即甲女之母
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黃逸豪 律師(法律扶助)
相對人A姓名住所詳附件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B姓名住所詳附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A於民國00年00月00日與當時未滿14歲之聲請人甲女為性交行為一次,侵害甲女之身體權、性自主決定之自由權及貞操權,並破壞聲請人乙、丙對子女身體客觀狀態之保護權利及侵害父母協助子女主觀法律效果意思之形成權利。為此,甲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2項、第195條第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相對人A、B連帶賠償慰撫金新台幣(下同)20萬元;乙、丙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2項、第195條第3項請求相對人A、B連帶賠償慰撫金各15萬元。因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就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1件為證,而聲請人因上開案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會審查決定准予扶助,有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三件(見調解卷證件存置袋)在卷可參。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00年度○○字第0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及所附證據,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