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守台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謝易芷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吳政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之。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又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34號裁定於民國109年7月24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次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如附表所示,本院業於110年1月11日(發文日期)將資產表送達各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其中如附表編號1之存款及附表編號2之保單預估解約金,合計共6,330元,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到院分配。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家聲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價值(新台幣)備註1台北富邦銀行建國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4,412元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2中國人壽保單(保單號碼D0000000)1,918元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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