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6年重上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一七二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
乙○○○丙○○○
戊○○右聲請人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丁○○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一所示,關於提存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案號:八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三一0號中之,「提存金額(新台幣):壹拾萬陸元」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提存金額(新台幣)壹拾萬陸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陳玉完法官王仁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