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 賴得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文婕┌──────────────────────────────────────────┐│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羅聰義 │基隆一信安一路分│106年11月31│14,190元│0000000│││││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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