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虎國小字第1號
原告 廖勗荏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複代理人 施竣凱 律師
吳秉翰 律師
被告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複代理人 賴秋惠 律師
被告私立揚子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鍾月娥
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