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虎國小字第1號

原告 廖勗荏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複代理人 施竣凱 律師

吳秉翰 律師

劉慕良

被告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複代理人 賴秋惠 律師

被告私立揚子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鍾月娥

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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