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71號
原告 鄭志昶
被告 劉麗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84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孫沅孝
法官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敬惟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71號
原告 鄭志昶
被告 劉麗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84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孫沅孝
法官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敬惟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