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82號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
原告 劉怡美
被告 陳志謙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3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羅郁婷
法官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82號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
原告 劉怡美
被告 陳志謙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3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羅郁婷
法官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