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82號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

原告 劉怡美

被告 陳志謙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3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羅郁婷

法官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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