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40號
原告 洪娟媚
被告 黃柏維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上訴字第57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劉兆菊
法官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冠璇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40號
原告 洪娟媚
被告 黃柏維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上訴字第57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劉兆菊
法官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冠璇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