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上字第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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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90號

上訴人 蔡振芳

被上訴人 蔡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3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蔡慶祥被訴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729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155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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