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上字第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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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90號
上訴人 蔡振芳
被上訴人 蔡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3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蔡慶祥被訴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729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155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