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上訴人 陳亮旭 被上訴人 林逢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陸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