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王萬能 被告 陳姿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莊明達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小琪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