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3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丙○○(即 吳三光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1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被繼承人吳三光之繼承人即其配偶之姓名為「 楊蓮芳 」,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憑,是相對人丙○○自非本件系爭消費借貸債務之「債務人」,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