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18號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六百三十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二十四年六月十九日止,作為擔保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包括因簽訂放款借據、融資約定書、透支約據、貼現約定書、委任保證約定書、委任承兌匯票約定書、委任保證商業本票約定書、開發信用狀約定書、出口押匯總質權書或/及其他受信約據所生之一切債務及相關墊款)、票據及保證債務等之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訴訟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債務,並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登記在案。相對人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邀同案外人 鄒湘華 、 鄭宗興 為連帶保證人簽立放款借據暨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五百二十萬元,其中借款五十二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止,借款期限屆至,聲請人或相對人如無書面終止或變更借款契約且相對人往來正常,則契約視同繼續有效,免辦續約手續,延長後總借款期間最長不超過二十年,並以每個月為一期,按期於每月二十七日平均攤還本息,另約定第一期至第二十四期,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四六機動計息,第二十五期起,按聲請人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四六機動計息;另其中房屋貸款四百六十八萬元,借款期間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止,共分二百四十期,並按期於每月二十七日平均攤還本息,另約定第一期至第二十四期,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百分之零四四六機動計息,第二十五期至第二百四十期,按聲請人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四六機動計息,如任一宗借款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五百萬八千五百一十八元未為清償,依兩造放款借據暨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人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放款借據暨約定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謄本影本各乙份及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二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五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
┌───────────────────────────────────────────┐│土地標示:│├───┬──┬──┬─────┬────┬──────┬────────┬──────┤│鄉鎮市○段○○段│地號│地目│面積│設定│備註│││││││(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新竹市│民主││415│建│1975│103/10000│所有權人:鄒│││││││││湘雯103/1000│││││││││0持分│├───┴──┴──┴─────┴────┴──────┴────────┴──────┤│建物標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附屬│設│備││建│││層│構│(平方公尺)│建物│定│││├─┬─┬──┼─┬─┬─┬───┤│├─┬─┬─┬─┬─┬─┼────┤權│││號│鄉│街│巷號│鄉││小││樓│造│四│││││合│主要建│利││││鎮│路││鎮│段││地號│││││││││築材料│範││││市│段│弄樓│市○○段││││層│││││計│及用途│圍│註│├─┼─┼─┼──┼─┼─┼─┼─┬─┼─┼─┼─┼─┼─┼─┼─┼─┼────┼─┼─┤│2│新│田│74號│新│民││4││八│鋼│9│││││9│陽雨│全│││5│竹│美│4樓│竹│主││1││層│筋│4│││││4│台遮││││4│市│三││市│││5││樓│混│.│││││.│81││││7││街│││││││房│凝│2│││││2│..││││││││││││││土│6│││││6│02│部│││││││││││││造│││││││37│││├─┴─┴─┴──┴─┴─┴─┴─┴─┴─┴─┴─┴─┴─┴─┴─┴─┴────┴─┴─┤│共用部分:民主段2589建號:1/15;民主段2592建號: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