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85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被告皇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俊榮 被告 黃柯寶 猜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第14條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皇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皇威公司)、被告黃俊榮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皇威公司於民國103年3月14日邀同黃俊榮、被告 黃柯寶猜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到期日為104年3月14日止,利息按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2.13%機動計算(目前為年息3.5%),按月付息,並約定如遲延履行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料,皇威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04年3月14日即未給付,尚積欠本金2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約定,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黃俊榮、黃柯寶猜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所保證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黃柯寶猜則辯稱:其係為擔任皇威公司負責人之黃俊榮母親,係因皇威公司有購買機器之必要,遂請其於本票上簽名擔任連帶保證人,其無工作亦無財產,不清楚為何能擔任保證人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皇威公司、黃俊榮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皇威公司以黃俊榮、黃柯寶猜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然未依約繳納本息,而使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授信約定書3紙、連帶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2紙、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公告(以上皆影本)等件為證。又被告皇威公司、黃俊榮非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黃柯寶猜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關於連帶保證人有無財產,僅涉及債權人是否會因其資力不足而求償不易而已,黃柯寶猜前揭辯詞顯不足採,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㈡、復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皇威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黃俊榮、黃柯寶猜為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揆依上揭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