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9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秀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五年執聲付字第一七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秀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秀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最高法院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於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法授矯字第105011300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林銓正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