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82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王麗 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 邱王麗花 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及同區段963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與該謄本相符之詳細不動產附表。
二、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並表明本件抵押債權如何為本件抵押權效力所及。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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