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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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9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廖宜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程伊梵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貸放主檔資料查詢結果可知,相對人本金繳納之寬限期間係至民國107年3月29日,僅有利息未依約繳納。
二、故請提出已分別依103年10月23日之借款契約(共三筆)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六)項、第九條第(六)項之約定,於甲方(即相對人)對乙方(即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乙方合理期間之通知或催告後,本息始視為全部到期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其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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