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簡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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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393號
原 告 凱泉 生活家B棟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雄
訴訟代理人 陳建元
被 告 陳碧霞
訴訟代理人 陳樹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25日上午11時40分
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以下事項,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查原告係民國105年11月12日訂立規約,同年12月12日經主管機
關核備選任管理負責人。則於此之前,關於收取公共基金(含管
理費)之依據為何(依法公共基金之設立、收支,應由規約訂立
或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定之,尚不得由管理委員會會議
行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