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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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63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黃海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567元,及其中新臺幣11,990元自民國
106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2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21,839元自民國106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4.90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4,738元自民國106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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