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28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藝耀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0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阮○(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告訴被告許藝耀傷害等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故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阮○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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