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62號聲請人 曾士捷
鍾宜蓁 上1人法定代理人 鍾玉洪 代理人 楊宗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繫屬時之法律定法院之管轄,同法第197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民法第1080條第2項所定聲請認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6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曾士捷請求認可終止與未成年子女鍾宜蓁間之收養關係,惟被收養人鍾宜蓁居住於臺北市○○區○○○路○○○號5樓之1,此有卷附戶籍謄本、聲請狀、終止收養契約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