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3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宗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宗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宗緯前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11月5日,以99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6月22日,以100年度訴字
1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案件並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455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2月16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2月4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1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4552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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