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3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梓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梓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黃梓庭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0年4月26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455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
5月1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4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賴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