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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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倪俊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倪俊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倪俊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嗣於民國105年3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①以101年度基簡字第8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確定;②以101年度訴字第4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共2罪)、有期徒刑11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0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④以101年度訴字第8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所犯①②③④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本件受刑人於102年3月25日入監,嗣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3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6年8月30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洪幸如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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