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239號
原   告  張玉璇
被   告  孫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5、6第款
規定,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
證據及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欠缺請求返還之物品明
細及本件訴訟所需證據,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10年6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110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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