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41號
原   告  許忠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項曉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按本件被告之人數提出本件起訴狀及所附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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