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17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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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79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吳瑞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瑞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1,6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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