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六八二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零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捌佰零伍元自民國
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之
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