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68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六八二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零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捌佰零伍元自民國
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之
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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