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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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晏羚 (原名: 劉格妏 )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上開證明,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三、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含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等影本)。
四、提出聲請人之子女 葉靜嫻 、 葉睿騏 之102、10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