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親字第46號
原告甲○○
被告乙○○
丙○○
兼共同
法定代理人丁○○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否認子女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當庭諭知原告補繳裁判費4,500元,有本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