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9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次興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貞惠 等六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99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就本件上訴人部分其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捌拾壹萬參仟陸佰捌拾柒元(計算式:99,996×78.14平方公尺=7,813,6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上訴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柒仟陸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