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822號原告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訴訟代理人 羅仕佳 被告勇鉅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裕 被告 王振泰
陳虹君 王若瑤 陳懷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玖拾壹萬肆仟零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零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王振泰、陳虹君、王若瑤、陳懷恩於民國99年2月24日
與伊簽訂保證書,約定就被告勇鉅金屬有限公司(下稱勇鉅公司)對伊現在及將來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為限額,願與被告勇鉅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
㈡被告勇鉅公司復於99年2月11日、2月24日與伊簽訂銀行授信
函,約定於5,000,000元之範圍內循環動用,每筆動用期限最長4個月。嗣被告勇鉅公司陸續於99年5月19日、7月5日、9月1日、9月2日、9月9日動撥5筆,金額各為1,540,000元、595,000元、440,000元、560,000元、1,800,000元,均約定利息按郵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5.5%機動計付(現即為年息6.76%),按月付息,本金到期一次還清;並約定逾期償還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㈢詎被告勇鉅公司未依約還款,且該等借款均已到期,結欠本
金4,914,0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被告王振泰、陳虹君、王若瑤、陳懷恩既為被告勇鉅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就被告勇鉅公司前開欠款即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㈣聲明為:
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陳述相符之銀行往來總約定書、
保證書、銀行授信函、額度支用申請書、放款查詢單、還款往來明細、存款利率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宣告之。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9,708元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合計49,908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鸝稻附表:(單位:新臺幣)┌──┬──────┬──────────┬───────────┐│││利息│││編號│債權金額├────┬─────┤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期間│年息││├──┼──────┼────┼─────┼───────────┤│││99.10.01││自99.11.02起至清償日止││1│1,519,092元│起至清償│6.76%│,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之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99.09.01││自99.10.02起至清償日止││2│595,000元│起至清償│6.76%│,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之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99.09.01││自99.10.02起至清償日止││3│440,000元│起至清償│6.76%│,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之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99.09.02││自99.10.03起至清償日止││4│560,000元│起至清償│6.76%│,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之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99.09.09││自99.10.10起至清償日止││5│1,800,000元│起至清償│6.76%│,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之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