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24號聲請人洋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海 代理人 孫世群 律師
鄭鈺賢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詹佳佩┌──────────────────────────────────────────────────────────────────┐│本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24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洋祥工程有限公司││97年11月6日││4,250,000元│LB0000000││││李清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