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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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瑞源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瑞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瑞源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於民國93年3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㈠於86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緝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5282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87年度台上字第217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於93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緝字第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上開二罪經送監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3年3月26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4年
2月、5年,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4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47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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