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98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989號
原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8月29日依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請
辦理貸款辦法,向原告申請貸款新臺幣3萬2,886元,約定自91
年3月起分24期清償,詎被告未依約按月清償,尚積欠其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全民健康保險紓困
基金貸款申請書、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撥付通知書、保險
對象投保歷史查詢作業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僅對
支付命令以金額不符為由異議,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經合法通
知亦未到場爭執,其異議顯不足採,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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