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79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79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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