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補字第一三七號
  聲 請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柒佰零壹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任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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