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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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2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張譽 尹律師上一複代理人 許筱欣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而其情形無法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甲○○○已於起訴前之86年9月25日即已死亡,此除有原告所提之被告甲○○○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查詢被告甲○○○之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足憑,且其情形無法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