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348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①其中現金卡借貸參萬柒仟伍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之違約金②其中信用卡借貸消費新台幣玖萬壹仟零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