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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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原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易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輔選任辯護人范明賢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4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冠輔被訴詐欺案件,前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08年11月12日宣判,茲因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黃園舒法官何効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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