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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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0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國5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9641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乃簽准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係夫妻關係,告訴人因懷疑被告有不正常男女關係,且於民國94年2月25日晚間9時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復看見被告車上有二名小孩,進而懷疑係被告外遇對象所生之小孩,乃拍打窗戶要求被告下車,被告憤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以其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門,撞倒告訴人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機車,致告訴人受有雙側顳部挫傷、左肩挫傷、後頸部挫傷及左胸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情。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調查中,以書狀撤回告訴(詳94年6月10日撤回告訴狀),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廖純卿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書記官郭素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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