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核退偵字第1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侵入住居罪。爰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土地,嚴重影響他人居家安寧,惟未與告訴人和解,尚無宣告緩刑之條件,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