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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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155號原告甲○○被告乙○○男25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一九七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法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4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